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为规范缴纳社保,在多个城市(该城市员工主要是销售人员)设立了分公司,分公司的销售人员为总公司提供服务,所以分公司自己无收入,也无除总公司之外的其他经济来源。
现总公司给分公司拨款来支付分公司人员的工资薪酬及其他支出。
请问:分公司收到总公司支付的上述款项后给总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此时发票上“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应选择的“*大类*小类”是什么?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分公司人员如果按工资薪金所得支付工资,不需要开具发票,如果按劳务所得支付费用,应由销售人员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