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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茶叶企业所得税是免税,还是减半征收了?

2022-05-05 14:33:28
提出如下问题:
茶叶公司或者农村合作社:初级农产品(茶)销售

企业所得税:是免税,还是减半征收?下述2条文件,搞迷糊了。



财税〔2008〕149号)规定的农产品进行初加工服务,可以按照农产品初加工的免税项目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八十六条第(二)项适用企业所得税减半优惠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 (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
五、农产品初加工相关事项的税务处理

  (一)企业根据委托合同,受托对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规定的农产品进行初加工服务,其所收取的加工费,可以按照农产品初加工的免税项目处理。

  (二)财税[2008]149号文件规定的“油料植物初加工”工序包括“冷却、过滤”等:“糖料植物初加工”工序包括“过滤、吸附、解析、碳脱、浓缩、干燥”等,其适用时间按照财税[2011]26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企业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二)项适用企业所得税减半优惠的种植、养殖项目,并直接进行初加工且符合农产品初加工目录范围的,企业应合理划分不同项目的各项成本、费用支出,分别核算种植、养殖项目和初加工项目的所得,并各按适用的政策享受税收优惠。

自产茶叶的销售中减半征收所得税,对茶叶的初加工服务费,按农产品初加工免科项目处理,要分别核算。请参考以上文件。谢谢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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