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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控股企业每年上交固定收益能否记入费用

2022-06-01 09:48:00
提出如下问题:
我司为一家国有控股性质的粮食储备企业,股东为二名法人股东,其中一位股东为国资委,另一位股东为民营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我司每年向国资委上交固定收益,作为优先股支付,该上交固定收益不受公司盈利或亏损影响,请问我司支付的该笔款项,能否记入费用,并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贵公司需要看一下当时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如何约定,如果合同约定的内容属于利息性质的,可以要求对方开具利息发票,这种性质的支出贵公司可以在税前扣除。贵公司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一下判定。以上回复贵公司可以参考一下。
专家补充回复
专家回复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贵公司支付的上述款项如果属于第一种情况是不能在税前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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