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好!咨询个问题:
新开发的一个客户,还没有开展业务,业务流程是:公司和日本工厂在香港的一家贸易公司签订购销合同,货款由其支付。
产品由公司从港口发到日本工厂,报关单上的运抵国是:日本,货物不往香港发。
这种情况我们是否符合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条件?有空帮忙看下吧!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7 13号(《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2017.3.29起执行,原海关总署公告2016 20作废)中关于“运抵国”的填制要求如下:运抵国(地区)填报出口货物离开我国关境直接运抵或在运输中转国未发生任何商业性交易的情况下最后运抵的国家(地区),无实际进出境的填报“中国”
离岸公司操作有2种模式:
一是出口商与离岸公司签订出口合同,离岸公司再与境外客人签订合同,这种模式如果是货物不经离岸公司注册地转运的话,“运抵国”直接填写货物目的地,如果经离岸公司注册地转运的,如与香港离岸公司签订出口合同,货物先运到香港,再从香港运到目的地,此时“运抵国”填写“香港”
二是出口商直接与可热签订出口合同,但支付货款是由离岸公司支付的,这种模式只是非进口商付汇模式,出口商并未与离岸公司发生商业性交易,此种模式不论货物是不是经离岸公司注册地中转,“运抵国”都填写目的地。
您提出的是否可以免抵退税还需要咨询当地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