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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修项目入账

2022-06-16 19:27:05
提出如下问题:
我们检修有个业务,合同约定完工后半年内有问题免费维修,这期间发生故障需对方维修,因疫情况,对方不能来人维修,让我们自己解决,他们承担费用,我们单位自己拿材料由我们工人维修的,发生点材料费及人工(未记入检修费记到了成本),与对方协商认定金额1万元,由对方承担,对方按合同全额开的发票,对于这1万元的维修费,该如何记账,是否需缴增值税,依据什么条款,给对方是开发票还是开收据,哪种方式恰当?依据是什么?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这项业务可以参考以下文件规定,对方应开具红字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6〕156号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3)。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第十五条 《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购买方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申请单》应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附件4)。《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第十七条 《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送交销售方留存;第三联由购买方留存。
  《通知单》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通知单》应按月依次装订成册,并比照专用发票保管规定管理。
  第十八条 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所列情形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第十九条 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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