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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增值税抵扣问题

2023-05-26 14:23:39
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好!有一事咨询一下:我方与某水泥供应商A以及该水泥供应商关联运输企业AA签订了一份三方合同,合同条款截取部分如下:“第四条 运输方式及费用负担:汽车运输,运费、卸车及卸车费由买受人负责,出卖人代买受人代请AA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承运(该物流公司可委托其它公司承运),并代垫运费。承运方需全部使用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轻量化载货汽车进行运输。交货地点为买受人指定地点”以及“第六条第一款:结算方式:月结。买卖双方约定,每月25日为结算日,结算时出卖人A向买受人提供税率13%的水泥增值税专用发票;承运方AA提供税率9%的运输增值专用税发票。出卖人每月以买受人书面授权的相关责任人的签收送货单进行财务结算和手续办理。运费由A供应商代收代付”。以上就是合同中有关运输、结算和付款的条款。根据此三方合同,每月付款时,均由A供应商提供自已的发票,以及转交运输方AA的发票给我们(AA发票上的运输量与A销售发票上的量一致),但安排支付的款一起转给A供应商的,由A供应商自已去与AA运输方结算(其实他们是一家人两块牌子)。以上业务全是真实的,但不知这种操作在税务上是目前否存在风险?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根据您描述的操作不存在风险。谢谢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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