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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3号《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发布后,应税产品由关联单位对外销售,资源税的计税基础应当如何确定?

2023-09-04 07:46:54
提出如下问题:
你好!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底63号《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纳税人开采应税产品由其关联单位销售的,按其关联单位的销售额征收资源税”。

2018年3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13号《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发布,从2018年7月1日起执行。第六条“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计税销售额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

那么,从2018年7月1日起,纳税人开采应税产品由其关联单位销售的,纳税人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费用,支付的价款、费用是公允的,是否应该按照纳税人销售额征收资源税,不包括支付给关联销售单位公允的价格、费用。

以上两个公告,虽然已于2020年9月1日同时废止,但对后期征税影响很大。

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应税产品由关联单位销售的,按关联单位的销售价格征收资源税。谢谢提问!
专家补充回复
专家回复
您仔细看一下,以上两个公告,虽然表述的文字不一样,实质是一样的,独立交易原则即关联方对外销售的价格即为独立交易形成的价款。
专家回复
独立交易原则“亦称“公平独立原则”、“公平交易原则”、“正常交易原则”等等,是指完全独立的无关联关系的企业或个人,依据市场条件下所采用的计价标准或价格来处理其相互之间的收入和费用分配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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