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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这让如何开红字发票开具

2024-01-09 20:29:20
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2015-2017年期间向甲公司销售一批汽车配件30万元,已开具增值税发票,双方已账务处理,未结算款项双方往来核算,我公司应收甲公司货款5万元。2018年甲公司提出对已入账汽车配件要求价格折让,我公司为尽快收到货款,同意折让货款1万元,双方同意书面已确认。因上述货款总体折让,无法对应到单笔汽车配件,请问:红字发票如何开具?,假如不开具发票,我公司负数向税局申报销项税额有没有税收风险?这笔业务税务如何处理更优?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这种情况不属于价格折让,这种情况应属于坏账损失。应按以下文件规定提供相关资料,1万元损失才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不能开具红字发票,也不能负数向税局申报销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第二十三条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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