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首先,甲自然人股东占股100%投资100万元成立A公司,A公司占股100%投资100万元成立B公司,B公司占股100%投资成立C公司,以上公司都未实缴。其次,甲自然人股东0转让A公司99%股权给C公司,即A公司股东为甲自然人(占股1%),C公司(占股99%)。最后,甲自然人股东转100万元给A公司(1万元为实缴资本,99万元为往来款),A公司转100万元实缴资本给B公司,B公司转100万元实缴资本给C公司,C公司转99万元实缴资本给A公司,A公司还99万元往来款给甲自然人。请问,这种方式是否可行?不可行的话,违反了哪些条文规定?可行的话,是否有工商税务会计方面的风险?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以上处理方式是可行的,工商税务方面是否有风险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