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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分立会涉及到哪些税费

2024-03-21 11:59:56
提出如下问题:
我们公司是浙江的房地产企业。主要是承接政府任务建设安置房及公建配套项目,也有一小部分是商品房,基本是老项目居多。由于业务繁杂,准备做公司分立,各公司分别负责安置房或者公建配套项目。想了解下房地产企业分立会涉及到哪些税。是不是就是土增税是需要缴纳的?其他税费不涉及?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一、增值税。通常情况下,公司分立不仅仅单纯是资产的转移,还包括债权、债务以及人员一并发生转移。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另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二、土地增值税。企业不动产将根据分立后的情况分别过户到分立后的一家或两家公司中发生了产权转移,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要区分情况。根据《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21号)第三条规定:“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也就是说,如果分立时将不动产转移到分立后的企业时,在保持原股东不变的前提下,都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三、依据(财税〔2009〕59号)特殊性税务处理不涉及所得税缴纳义务。 企业分立的特性性税务处理。如果分立满足以下几个条件,则可以使用特殊税务处理:1、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2、业分立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分立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3、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分立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4、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四、契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规定,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五、印花税。企业分立是否缴纳印花税区分以下三种情形:一是企业重组分立,分立企业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以上规定贵可以参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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