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答疑

电话答疑热线:010-56705591

电话答疑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00

(周三和周五下午16:00结束)首次拨打电话需输入用户名密码进行会员验证

企业分立涉及税费

2024-03-22 10:56:49
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我公司为房地产企业,现在主要从事房屋的租赁及物业服务。公司名下有几处房产,总资产较高,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1、我们想把这几个房产分立成几家公司,在不改变投资主体的情况下,会涉及哪些税费?2、财税2023年51号规定的分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适用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规定:

三、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首先要判断企业分立是否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若是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不得享受暂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以下四种情形都是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情形:

情形一:

企业分立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企业分立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因此,需要特别关注企业分立的原因、背景、必要性及合理性。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比如:分立是为了改变混业经营模式,将两类不同行业、不同技术体系、不同业务性质、不同客户群体、不相互竞争的业务分离。或者因为政府调整规划用途,厂区搬迁,剥离未来不用的房产、土地等。

情形二:

分立交易中涉及的股权支付金额低于支付总额的85%的。也就是说非股权支付金额高于交易支付总额的15%的。企业分立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这个属于股权支付比例原则。

情形三:

取得股权支付的被分立企业股东在分立后12个月内转让所取得的股权。企业分立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情形四:

不符合经营的连续性,即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在分立后12个月内均改变了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企业分立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这个属于实质经营维持原则。

情形五:

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没有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也就是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应该在分立后均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而不能是部分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如果是部分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则不属于分立的特殊性税务处理,就应该按照一般性税务处理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核算。

这个属于股权比例维持原则。

提醒一:

公司分立的业务,你满足 “一个目的、两个比例、两个连续”的条件,才可以选择适用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提醒二:

申报管理很重要。对于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记住需要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填报《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以及《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企业分立)》。若是没有填报《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以及《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企业分立)》,则会带来分立业务中企业所得税特殊性处理优惠难以享受的税务风险。

政策参考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五条 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政策参考二: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59号文”)第十一条规定,“企业发生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企业未按规定书面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

政策参考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规定:

四、企业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除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四条第(一)项所称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情形外,重组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分别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详见附件1)和申报资料(详见附件2)。合并、分立中重组一方涉及注销的,应在尚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前进行申报。

打包资产转让,是指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我们就将其称为打包资产转让。在打包资产转让的过程中,涉及的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专家补充回复

我要提问

标       题: 分       类:    
个人信息:
联系电话:

我的问题 更多>>

  • Copyright © www.nsrjlb.com Inc.All Rights Reserved 纳税人俱乐部 版权所有.京ICP备17030503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17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