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答疑

电话答疑热线:010-56705591

电话答疑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00

(周三和周五下午16:00结束)首次拨打电话需输入用户名密码进行会员验证

贸易方式以货样广告品出口不收汇是否需要视同缴纳增值税

2024-04-14 16:34:17
提出如下问题:
贸易方式为广告货样品出口给客户,不收汇,零税率,能否免税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附件11的填表说明:“出口但未计入外销销售收入的样品、展品,免征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贸易方式为广告货样品出口给客户,不收汇,零税率,免税。

专家补充回复

我要提问

标       题: 分       类:    
个人信息:
联系电话:

我的问题 更多>>

  • Copyright © www.nsrjlb.com Inc.All Rights Reserved 纳税人俱乐部 版权所有.京ICP备17030503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17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