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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聘任了两个人是外籍人士,主要负责海外销售业务;我们每月需要支付咨询服务费,付美金过去,这个需要代扣税金吗?如果需要支付税金,需要交什么税?

2024-05-06 14:55:04
提出如下问题:
我们聘任了两个人是外籍人士,主要负责海外销售业务;我们每月需要支付咨询服务费,付美金过去,这个需要代扣税金吗?如果需要支付税金,需要交什么税?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

(一)个人所得税问题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为无住所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但是居住不足183天的,为非居民个人。

《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非居民纳税人只负有限纳税义务,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因此,按照描述外籍人在境外线上授课,境内企业支付的劳务报酬,不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非居民个人是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向境外个人支付的技术服务费或设计费,如果没有特殊性约定的情况下也是“劳务报酬所得”,非居民个人在境外提供劳务也是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技术服务费或设计费,如果在协议中有约定使用限制条款的,很容易就造成所得项目变成了“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三)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因此,构成“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境内单位支付时就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

(二)增值税问题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十二条规定,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因此,按照描述外籍人在境外线上授课,销售了服务,购买方在境内,构成了在境内销售服务,需要依照规定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二十条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注意:此处是税率,不是征收率。因此,支付境外讲课服务费扣缴增值税应按照税率6%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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