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通过往来款的形式借给另一家公司资金,无利息收入,在所得税汇算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进行纳税调整,请问还需要调整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
十、问:非金融机构将资金提供给对方,并收取资金占用费,如企业与企业之间借用周转金而收取资金占用费,行政机关或企业主管部门将资金提供给所属单位或企业而收取资金占用费,农村合作基金会将资金提供给农民而收取资金占用费等,应如何征收营业税?
答:《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六十三 号)
第六章 特别纳税调整
第四十一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如果认为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调整企业所得税的同时涉及营业税的也应调整营业税及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