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我单位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对瓦斯销售形成的增值税,国家先征后退,我单位对国家退回来的税款业务处理是这样的
借:银行存款
贷:专项应付款
而且退回来的税款一直没有使用,都在专项应付款贷方挂账,请问老师这些退税款项,用不用缴企业所得税,使用这些退税款购买物资,形成的增值税进项税可以抵扣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
2、使用这些退税款购买物资,只要物资不是直接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进项税可以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 规定: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
第二十一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