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300提出如下问题:
问:现在正值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最后期间,想请教两个问题:一:在11年账务上处理的10年度的费用,可否在10年度汇算清缴时作为10年的费用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待11年汇算清缴时再作为跨期费用予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二:我们是一煤矿企业,一直以来,安全费用和维简费用都是按照提取数在税前列支的,今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2011年第26号文,明确指出以后应按使用数税前列支,提取数不允许税前列支。文件上说,这个文自2011年5月1日执行,请问,10年的汇算清缴需不需要执行这个文件,是不是10年汇算清缴仍按老办法执行,2011年汇缴时才执行这个文件?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需要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账务。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银行存款等科目,才可以在10年扣除。
2、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