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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低收入农户捐赠税收问题

2012-02-16 18:15:31
提出如下问题:
山西省政府2011年要求煤炭企业对全省低收入户捐增煤炭,文件规定,煤炭企业所捐煤炭不计收入冲减成本,煤炭企业应该不应该缴纳增值税?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需视同销售交增值税。
增值税条例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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