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单位是大企业,是一般纳税人,以前纳税期限是1个月,都是次月的15日申报并交纳税款。具但是上个月主管税务机关给我们核定增值税纳税期限为10日,请问我们体该怎么申报,怎么交税?,有什么依据。(我单位的销售结算金额只有到月底才能出来具体数字,10号不可能出来具体数字,请问我们申报和交纳的数据怎么算出来?)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请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
第二十三条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依照前两款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