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有跨地区经营行为(绿化工程),主管地税局也开具了外出经营管理证明,2011年我公司利润总额为亏损数,企业所得汇算清缴时有预缴税款(是外地工程的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我公司没有办理退税的相关事宜(因涉及多个跨地区的税局),请问2012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我可不可以把2011年的预缴数汇总填入2012年的预缴数栏; 如果可以,依据是什么?如果不可以,我是不是只能申请退税,如果申请退税,我可不可以要求公司主管税务局进行退税?依据又是什么?谢谢了。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第十条 汇总纳税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汇总纳税企业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全年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由总、分机构分别结清应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分别办理退税,或者经总、分机构同意后分别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