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
您好!
我是一家矿山企业,今年补缴了前三年未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2000万元。
请问能否在今年的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为什么?能否给出具体的税法规定。
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
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补缴以前年度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不能在补缴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