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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财税(2012)38号文件,企业当期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完的部分应该做何处理?

2013-12-03 21:14:51
提出如下问题:
执行财税(2012)38号文件,企业当期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完的部分应该做何处理?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根据财税(2012)38号文件 附件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

年度终了,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试点纳税人本年实际对当年已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纳税调整。
核定的进项税额超过实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其差额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核定的进项税额低于实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其差额部分应按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将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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