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公司是农产品初级加工企业,由于部分原料产地在异地,故在外地租赁仓库,安装几台加工设备就地采购,就地对外发货,款和发票都是机构所在地收取和开具,税也是在机构所在地缴纳,并在机构所在地取得了《外管证明》,近期当地税务机关来检查说我们跨区经营,要求核定征收税款,请问是否有法律依据?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538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临时外出经营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087号)规定, 固定业户(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临时到外省、市销售货物的,必须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出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原地纳税,需要向购货方开具专用发票的,亦回原地补开。对未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经营地税务机关按6%的征收率征税。
跨区经营应在你公司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开具的劳务和临时经营2项外管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