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是以蔬菜种植为主的农业企业,增值税以及所得税为免税;现与某超市签订了蔬菜长期供货合同,而目前我公司是无法满足供货量的,当地农民无法供应,必须到蔬菜批发市场购买。在此种情况下,我有两个疑问:1、我公司外购蔬菜再行销售,是否享受前述两项税收的减免? 有无相应法规?2、若可享受减免,外购蔬菜因为是在批发市场(一般在午夜)而无法取得发票,可否入账?
某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万军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1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见附件)执行。
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二、纳税人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政策。
附件:蔬菜主要品种目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2、应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