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单位是农业免税企业小规模纳税人,2013年有一笔收入10000元,未开票已确认收入,按3%s税率做账借:应收账款 1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9708.73 应交税金--增值税291.26 借:应交税金 291.26 贷:营业外收入 291.26元 。2014年我单位成为一般纳税人,对方要求开票,现税率为13%仍免税,做账先将去年的凭证做红字,然后本月开票做账借:应收账款 1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8849.56 应交税金--增值税1150.44 。请问,一、以上做账的分录是否正确。二、因为税率的变更,造成当月销售收入账面和申报表的均为负数,是否有误?应该如何处理账务及填写申报表?请老师指导? 急等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
第十一条 纳税人自认定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次月起(新开业纳税人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的当月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1、自认定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次月起可以按照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2、在此之前发生的已申报未开票的业务,仍按原征收率开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