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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并所得税清算

2015-07-18 19:59:51
提出如下问题:
二个法人企业,都由同一自然人控股,一个法人企业吸收合并另一个法人企业,是否属于财税(2009)59号文第六条第(四)企业合并“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不需要进行注销清算的范围?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
根据来信,答复如下:
1.如果商业目的合理合规、没有偷税原因以及其它税务规定要求,则属于财税(2009)59号文第六条第(四)企业合并“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
2.建议和主管税务局确认。
谢谢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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