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司为集团公司下属企业,集团公司100%控股,我司取得集团财务公司借款,并将部分借款按财务公司利息借给下属企业(下属企业为我司100%全资子公司,因国资委限制下属公司未能达到同类正常企业的注册资本,以集团内部借款形式入账),并开立统借统还的利息发票,今年发生新冠疫情,下属企业申请向我司提出减免利息(3-5月利息全部减免),我司如同意减免,会对我司所得税有何影响,之前开立发票因为税局说,如不开立发票,那么我司从财务公司借款利息支出将不能税前扣除。我想问我们向下属公司开立利息发票,不考虑统借统还(即增值税问题)能否开立比财务公司利率低的利息给下属公司。1.从新冠疫情看全国都在给企业减负,从中央到地方都有明确的措施要去降低融资成本,这是否可作为阶段性减免利息的理由2.疫情过后是否还可以这样操作,税局是否会认为按财务公司利率开立利息发票而要去我们补所得税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贵公司可以按低于财务公司的利率税前扣除,所得税规定的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不得税前扣除,并没有说低于不得税前扣除。
但是增值税方面,可能存在补交增值税的风险,也就是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存在核定价格的风险。参考财税【2016】36号附件1.
提供以上供您参考,如还有疑问请再次提出,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