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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运费发票

2020-04-01 17:15:50
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你好!

我公司是原煤经销商,目前有一笔煤的销售合同要通过铁路发运到买方指定的站台交货,铁路运费我们支付,合同约定给买方开据二票制,问题:我公司委托铁路物流公司办理铁路运输并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我们只有汽车运输资质,在给方开据运输发票时我们只有汽车运输资质能不能开据汽车运输发票?如果开据了汽车运输发票有什么税收风险?谢谢老师!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对方没有支付运费,贵公司是委托铁路运输煤炭,不能给对方开具汽车运输发票。如果开据了汽车运输发票,属于虚开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专家补充回复
专家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属于法规,用于规范单位的行为,合同的约定应在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运行,不能超越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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