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好!我司对账龄超过三年且是在以前年度销售过程中与客户结算时产生的货款余款确认了营业外收入。请问,该部分收入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详细地规定了价外费用的内容:是指销售价格以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凡是价外费用,无论纳税人的会计制度如何计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因此,是否缴纳增值税,要看您的余款是否属于以上增值税价外费用的范围,属于的话,则要缴纳增值税,否则不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行为,不用缴纳增值税。谢谢提问!
专家补充回复 |
| 专家回复 | 从您描述来看,多余的款不属于价外费用,那么不用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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