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一、我公司是总公司,有一个分公司,分公司独立核算,分公司销售汽车,收客户款转给总公司,总公司给客户开机动车发票,公司以每台2000元利润给分公司,请问分公司给总公司开具哪种发票?
二、分公司企业所得税独立核算,不和总公司汇总核算,行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分公司给总公司开具销售发票。
分公司如果独立核算,但不是独立法人,需要与总公司合并计算纳税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十条规定,汇总纳税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汇总纳税企业汇算清缴时,分支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外,还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