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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医疗保险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2020-04-29 09:05:23
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给员工购买的补充医疗保险,该费用怎么做账务处理,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是否能抵扣?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1、依据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人员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帐务处理如下借:管理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保费(补充医疗保险)
贷: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意外保险)
2、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保费(补充医疗保险)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意外保险)
贷:银行存款
2、公司取得上述费用的专用发票是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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