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企业是2016年成立,资本缴存约定2066年12月31起,截止到现在实收资本实交金额为0,现公司有商业承兑贴息费用,为是否可以正常扣除?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关于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未足额出资前的借款利息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而您描述的是商业承兑贴息,如是对外借款形成,是不能税前扣除的。谢谢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