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付款给甲供应商,但是由乙供应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我公司,甲乙公司有控股协议,请问,这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公司是否可以抵扣和税前扣除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
……
(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因此,贵公司的发票有不能抵扣的风险,控股协议没有约束力。谢谢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