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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一家公司的关联方业务往来转移权利和义务未签订三方协议可以么

2020-08-13 17:26:04
提出如下问题:
我司与国内某知名电商发生购销业务,2019年与其子公司A签订合同并有业务往来,2020年与其子公司B签定合同,下半年才开始有业务往来,在购销合同中有标明“乙方同意甲方可以根据业务调整情况将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部分或全部转移给甲方相关关联方。”2020年我司给A的部分发货,现被要求要开票给B,针对A的应收账款也由B来支付,A与B不同意与我司签订三方协议或补充协议,这样我司会有涉税风险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
现将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本公告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因此 ,贵公司向没有业务往来的B开具发票,存在被认定为虚开发票的嫌疑,请参考以上文件,谨慎处理。谢谢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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