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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

2020-09-09 09:26:21
提出如下问题:
多年前我公司对C子公司投资610万元占股61%,我公司的母公司B公司(B公司对我公司100%股份)对C公司投资390万元占股39%。截止2019年12月31日审计报告显示C子公司所有者权益2000万元。现在B公司的母公司A公司(A对B有100%股权),欲把其旗下类似C公司的8个公司统一到一个A公司设立的新贸易集团D(D公司将是这8个类C公司的唯一母公司)

经过A公司这一轮整合,我公司原来对C公司拥有股权,转变成我公司对D拥有股权。

原来长期股权投资/C公司,变成长期股权投资/D公司。合理计算股权份额,没有产生价差,这种转换,会涉及企业所得税吗?

如果想让我公司的母公司B公司持有D公司的股权,而我公司不再有对C或D的股权,B公司也同意为此支付我公司1220万元。请问我公司会计分录是:

借:银行存款1220万元

贷:长期股权投资/C公司 610万元

投资收益 610万元

请问,此时产生的投资收益,能否依据财税(2009)59号文作为特殊所得税事项,而不用纳企业所得税?

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因此,贵公司对C公司的投资转变为对D的投资,无收益,不涉及企业所得税。
您公司不再拥有对C或D的股权,属于撤回投资,取得的资产中属于投资资产转让所得的部分,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不能适用财税【2009】59号文的特殊所得税事项。谢谢提问!
专家补充回复
专家回复
按您所说对C的投资转为对D的投资,合理计算股权份额,没有产生价差,也就只存在下面的分录,即无投资收益,不涉及所得税,也就是平价转移: 借:长期股权投资---D公司 贷:长期股权投资---C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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