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A市某公司(后面简称A公司)在异地B城市投标取得-采矿权,中标价3000万,发包方为当地政府,待采矿权所有手续办理完毕后,B政府突然提出,要求A公司在B地成立一个新公司经营该采矿权,确保采矿权产生税费能留在B市,于是A公司在B地成立了B子公司(100%控股),A公司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如下:根据国家税务
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文、国发[2014]14号,通过资产重组方式,A公司按账面价值把采矿权划转
给B子公司,均不产生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请问A公司的处理是否妥当?此过程是否还会产生其他税费?对A公司而言有没有税务风险?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A公司的处理是正确,此过程不产生其他税费,A公司没有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