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专家好:
1、建筑企业总公司中标项目如何委托分公司实施,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2、是否可以将总包合同中部分业务,如劳务或者材料采购委托分公司实施,另外一部分由总公司实施?这种情况如何开票?分公司实施的向业主开具使用哪个税率的发票?总公司又开具哪个税率发票?
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依照 “87号令”第七十三条可知采购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合同法》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因此可以解释为,中标总公司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签订)合同。
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指出:“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可见,分公司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并且可以合法取得营业执照。通过以上所述,分公司的民事主体资格是合法的,也就是分公司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分公司履行合同,在法律意义上讲就是公司履行合同。公司中标后委托分公司履约合同这一行为符合“87号令”第七十三条“采购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的规定。因此,在总公司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手续完备后,分公司实施
可以将总包合同中部分业务,如劳务或者材料采购委托分公司实施,另外一部分由总公司实施,分公司实施的向业主开具使用税率的发票,总公司一般纳税人开具9%税率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