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专家好:
我公司属于建筑类企业,项目较多,对于有些项目已经选择了简易计税后,因政策税率的调整,能否在重新选择一般计税?如果可以应该如何操作?政策依据是?
关于简易计税和一般计税对于建筑类企业哪个更有利于企业?
建筑类企业是否适用最新的国家退还留底进行税的标准。如果新成立分公司未有评级或评级为M级是否可以享受本次国家的最新政策办理留底退税。
谢谢专家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不是说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政策期限是“36个月”,36个月后符合条件还可以继续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这规定是说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可以采用简易计税方式的情形: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选择简易计税更有利。
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的规定,在满足其他条件后,企业门槛是:小微企业或制造业等行业。这两个条件是二选一,也就是说如果满足小微企业,不限制行业;如果满足制造业等行业,不限制企业大小(大型、中型也可以),其中,小微企业是包含个体工商户的。
所以,建筑企业不属于制造业等行业,但如果满足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规定的小微企业条件,也是可以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
小微企业条件如下: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规定:“六、本公告所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其中,资产总额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年末值确定。营业收入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增值税销售额确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增值税销售额(年)=上一会计年度企业实际存续期间增值税销售额/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本公告所称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对于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银发〔2015〕309号文件所列行业以外的纳税人,以及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所列行业但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划型确定的纳税人,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中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
本公告所称大型企业,是指除上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外的其他企业。”
参考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规定,适用留抵退税的企业为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B级的企业,申请退税时纳税信用等级为M级的纳税人不可以享受留抵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