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公司从事建筑机器人的研发,跟对方签订建筑工程技术服务合同,约定两项业务:
第一项业务是公司提供机器人给客户,免费为客户培训机器人操作员,客户有机器人使用权,双方按机器人作业面积以固定单价结算价款;
第二项业务是公司从客户那承接业务,公司提供机器人作业方案设计、机器人程序设定,并派遣机器人和操作员完成作业服务。
上述两种业务均不涉及机器人所有权转移,是否可以按技术服务开具6%的增值税发票?还是说第一项业务要按动产租赁(机器人)和技术服务(人员培训、方案解决)分别开具发票,第二项业务要按建筑服务开具发票?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个人理解贵公司第一项业务按照动产租赁开票,第二项业务按照建筑服务开具发票比较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