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我司是房开企业,销售开发产品时,向成交客户赠送家电礼品,请问①增值税,是否要开发票作视同销售,②企业所得税,购进家电时,可作宣传推广费列支;③个税,可免征个税;④赠送家电数量金额,是否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内记录反映,或在销售不动产发票上,开具销售货物家电。以上问题及相关涉税规定,期待老师百忙中回复。非常感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附件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开发产品,已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注明的装修费用(含装饰、设备等费用),已经包含在房价中,因此不属于税法中所称的无偿赠送,无需视同销售。
因此:
①不需要开发票作视同销售。
②企业所得税,购进家电时,可作宣传推广费列支。
③不涉及个税
④赠送家电数量金额,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内记录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