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总公司与非独立核算分公司的账务处理怎么做?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开办期间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对筹建期间有关费用会计核算作如下明确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在实际发生时,借记“管理费用”(开办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成立时应由总公司拨入用于生产经营方面的资金,此项资金并非注册资金。新办企业若是独立核算的分公司,没有注册资金,发生开办费时:
借:管理费用(长期待摊费)--开办费
贷:其他应付款—总部
待公司赚到钱后,把钱还给总部时
借:其他应付款—总部
贷:库存现金
需要注意的是:筹建期开办费的所得税开始计算损益年度为开始生产经营年度,而会计准则为损益实际发生年度,虽然在筹建期不计算税法损益,需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进行调整。
总分公司之间的存货调拨的会计处理
1、 调拨存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调出方。
借:内部往来
贷:库存商品(账面价值)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调入方
借:库存商品(发票不含税金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内部往来
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其机构之间相互移送用于销售的货物的行为,属于机构内部的货物移送,按理说这个动作不应该征税。但我国目前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是实行属地管理的,我国增值税是中央和地方共享税,两个公司所在地地方政府的财政利益是相互独立的。
如果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之间移送货物用于销售不作为应税行为,而是在最终销售时才征税,就会导致货物移出地政府少了增值税收入,而货物移入销售地政府多得税收,这种税收和税源相背离的现象不利于纳税人正常生产经营,也不利于为地方政府及时足额筹集财政收入。
基于这种原因,税法明确了:对不在同一县(市)的机构之间移送货物用于销售的行为,视同销售征税。由于增值税链条机制的作用,移送货物相同金额税额一进一出,并不会增加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分公司上缴总公司利润会计处理
如果分公司是独立核算,账务处理与子公司是一样的,作为利润分配处理: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其他应付款-上缴总公司利润
支付时账务处理
借:其他应付款-上缴总公司利润
贷:银行存款
注意:总公司向分公司和子公司分配利润时候要区分:在所得税汇算的时候,向子公司分配的利润是税后的利润,分公司分配的利润按内部往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