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是建筑施工企业,1、承接一个项目,但是签订的几个合同,税法有要求是按照几个合同单独核算,还是可以合并成1个项目核算?具体规定是什么?2、如果是承接的是一个公司不同项目地的维修工程,签订的2个维修合同,可以合并成1个项目核算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完工的总体结算的过程在以下几个层面:
1.每个承包人都应该在建筑工程达标后按期交付完工的清算文件。
2.用人单位的建设项目投资的国有基金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相应的工程文件核算,还应该在一定的期限进行相应文件查阅和审批,过期还没有答复的,按合同规定处理。本合同如有约定,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批准。对于相应的非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相应的完工文件收到以后,就要在规定的周期内进行处理,到期未处理的,可按合同规定处理。合同未约定的,完工结算文件视为批准。
如果我们的发包人对这个结算的文件有不认可的地方,就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文件的异议申报和提出,还可以在规定的日期对相应负责和利益方进行相应的商议。倘若雇主未能与承包商协商谈判期间或失败与承包商协商后达成协议,应当由相应的工程造价企业对其完工结算进行相应的核查,并向承包商提交完工的结算文件,一般的审核意见出具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协商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进行。
3.承包人在收到审计意见后一个月内,可以单独对负责管理的机构和组织进行调解的申请,倘若没成功的进行调解,皆可以相应的向法院进行诉讼。
承接一个项目,但是签订的几个合同,按项目进行结算。
如果是承接的是一个公司不同项目地的维修工程,按项目进行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