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1、国内企业投资到香港,香港再投资到国内。如果符合直接认定为国内的居民企业的条件,是分红去香港,香港再分红回国内,是否需要缴税?
这个是仅针对中国境内吗?香港分回国内的时候,香港政府要征税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根据以上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应符合3个条件:
1.居民企业之间——不包括居民企业投资到“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非居民企业”。 2.直接投资——不包括“间接投资”。
3.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在一年(12个月)以上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处置及处置以后取得的收入。如果符合上述规定是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2、境内和境外公司全部被认定为居民企业,取得的分红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以上回复贵公司可以参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