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好!
我公司是房地产企业,现直接转让土地,土地增值率未超过20%,可否享受免征土地增值税?我公司以前年度的经营亏损是否先冲抵土地转让利润,若有收益才交企业所得税?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产。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容积率1.0以上,单套面积120平米一下,实际成交价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一下。
直接转让土地,土地增值率未超过20%,并没有规定免征土地使用税。
公司以前年度的经营亏损先冲抵土地转让利润,若有收益才交企业所得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