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好:
我司中标一项目,发包方为政府部门。签订总承包合同时,合同中增加了委托代建方约定形式发包人权利,该工程形成资产由委托代建方使用。
目前我司将发票开具给代建方,且代建方支付工程款。请问这样开票是否可以?如果不可以如何调整?
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二条要求: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 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为了避免风险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