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开发的项目中,有普标房,无产权车位,商铺和办公用房,2008年已做过土地增值税的结算。结算时余留部分车位,商铺和办公用房未销售。余留部分大都2014年之前销售的,且期间仍有开发成本发生。在此期间是按预交的方式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问题一:需注销該项目,是否要重新进行土增结算?
问题二:发生在2014年之前的销售和成本,是否按該项目综合清算?而不用按普标房,无产权车位和非住宅分别清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1、需要对未销售部分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2、如果成本分的清可以按房产类型清,如果分不清就要综合清算,可以先测算一下,看哪种方式交的土增值税金额少。以上回复贵公司可以参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