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问题一:在长沙无产权车位收入是否计缴增值税?
问题二:商业用房如何分摊房开成本,可以按益阳地税2014第五号文计算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增值税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第三条规定: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
第五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五条中,\"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是指计容积率地上建筑面积,不包括地下车位建筑面积.
通过对以上政策规定分析,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无产权\"的车位,实际上为\"转让永久使用权\",因此,应按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但是,如果房地产公司所开发的项目可供销售的建筑面积\"不包括\"该车位的建筑面积,那么,计算销售额时,该车位无对应的\"土地价款\",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销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