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在批准用地红线范围内,因施工需要在建设工期挖出的砂、石,建设单位就地用于本工程回填了,需不需要缴纳资源税?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1998年8月12日《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山凿石、采挖砂、石、土等矿产资源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190号)明确,建设单位因工程施工而动用砂、石、土,但不将其投入流通领域以获取矿产品营利为目的,或就地采挖砂、石、土用于公益性建设的,不办理采矿许可证,不缴纳资源补偿费。对于建设单位在上述范围内采挖砂、石、土进行销售或用于其他工程建设项目的,必须依法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并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需在工程建设项目批准占地之外范围开采砂、石、土用于上述公益性建设的,以营利为目的开采上述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单位、个人,均应按照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采矿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
建设单位就地用于本工程回填了,不需要缴纳资源税,为了避免风险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