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业务模式:甲方是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主方中标公路施工项目,该项目中建筑材料由甲方统供,甲方与乙方签订工程劳务施工合同,合同单位为劳务单价,合同中约定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将施工范围内挖出的可用石头利用其机械设备进行破碎,名目为砂石加工,甲方单独支付砂石加工费用,砂石加工费用远远低于外购砂石的价格,甲方将加工后砂石用于公路路基垫层和拌合站混凝土原材料。
咨询问题:1、资源税纳税义务人是甲还是乙,政策依据是什么,2、甲方单独支付砂石加工费用增值税是属建筑服务3%或9%,还是修理修配劳务13%,政策依据是什么。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05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本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以下称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资源税。”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6号)规定:“第三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资源税纳税义务人是开采人,
甲方单独支付砂石加工费用是修理修配劳务13%,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增值税的现行税率为13%。
法律客观: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三、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