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专家好:财预(2012)40号文件文件中按照财预(2012)40号第四款“汇算清缴”的 (一)补缴的税款按照预缴的分配比例,50%由各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缴库,所缴纳税款收入由中央与分支机构所在地按60:40分享;25%由总机构就地办理缴库,所缴纳税款收入由中央与总机构所在地按60:40分享;其余25%部分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所缴纳税款收入中60%为中央收入,40%由财政部按照2004年至2006年各省市三年实际分享企业所得税占地方分享总额的比例定期向各省市分配。
按照第五款“税款缴库程序”的(二)总机构就地预缴、汇算补缴、查补税款(包括滞纳金和罚款)由总机构合并办理就地缴库。中央与地方分配方式为中央60%,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暂列中央收入)20%,总机构所在地20%。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税收缴款书,预算科目栏按企业所有制性质对应填写1010441项“总机构预缴所得税”、1010442项“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和1010450项“企业所得税查补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下的有关目级科目名称及代码,“级次”栏按上述分配比例填写“中央60%、中央20%(待分配)、地方20%”。
这两款如何执行理解。
谢谢专家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1、“汇算清缴”的补缴的税款按照预缴的分配比例。2、总机构就地预缴、汇算补缴、查补税款(包括滞纳金和罚款)由总机构合并办理就地缴库。根据补缴内容进行区分即可。以上回复贵公司可以参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