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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免征增值税,产品质量合格检测

2026-04-21 15:34:26
提出如下问题:
业务背景:我公司主营饲料生产及销售,饲料生产许可证合法有效,公司内部产品质量检测设施及检测人员完备,且有完整的产品质量管控检测程序,饲料产品均经公司质检合格方对外销售,内部产品质量检测档案完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近几年未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产品检查。

问题:现当地税务局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第十九条规定要求我司出具23-25年的第三方的产品检测报告,否则不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请问:

1、第十九条提出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必须是外部检测机构出具,还是公司内部出具即可?

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65号)是否存在适用关系?

相关法条: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65号)规定:饲料生产企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不再提交饲料产品合格证明;符合行业主管部门明确的产品质量标准即可;主管税务机关加强后续管理,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

二、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第十九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对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产品质量检验;检验合格的,应当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经产品质量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不得出厂销售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

针对您遇到的税务争议,我非常理解您的困惑。这是一个典型的“行政管理要求”与“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口径”发生交叉误解的案例。
直接回答您的核心疑问:税务局的要求存在对法规的误读。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是企业出厂销售的法定门槛,并不强制要求必须由第三方出具;而税务局将“行业主管部门的质量标准(合规性)”混淆为了“第三方检测报告(证明性)”。
以下为您详细拆解法律依据和应对策略:
1. 核心问题解答
问题一:第十九条提出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必须是外部检测机构出具,还是公司内部出具即可?
结论:企业内部质检部门出具即可,法律未强制要求第三方。
法律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对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产品质量检验;检验合格的,应当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解读: 该条款强调的是生产企业的主体责任。法律要求企业建立质量管理制度,自行检验合格后才能出厂。只有当企业不具备自检能力,或者在特定的行政许可环节(如申请新饲料证书等),才涉及第三方检测。对于常规出厂销售,企业内部的质检报告和产品合格证是合法的。
佐证: 《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也明确要求企业建立“出厂检验”制度,记录保存不少于2年。这说明国家认可并监管的是企业的自检行为,而非要求每一批次都送检第三方。
问题二:两个法规是否存在适用关系?税务局是否有权要求提供第三方报告?
结论:两者适用领域不同,税务局不能直接用《条例》第十九条来否定免税资格或强制要求第三方报告。
法规定位不同: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 属于农业行政管理法规。其目的是保障饲料质量安全,防止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第十九条是为了规范生产行为,确保产品合格。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 属于税收征管文件。其明确取消了“饲料产品合格证明”作为备案资料,目的是为了“减证便民”。
冲突化解:
税务局引用《条例》第十九条要求您提供“第三方报告”,实际上是偷换了概念。《条例》只要求“检验合格”,没要求“第三方检验”。
根据65号公告,享受免税的前提是“符合行业主管部门明确的产品质量标准”。证明这一点的最佳证据是您的生产许可证、内部质检记录、产品留样记录,而不是第三方的商业检测报告。
关键点: 65号公告明确规定,税务机关加强后续管理时,“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这句话的主语是税务机关,意味着如果税务局怀疑您的产品质量,应该由他们发起并承担费用去委托第三方检测,而不是把举证责任倒置给纳税人,强迫纳税人自掏腰包去做检测。
2. 深度分析与沟通建议
当地税务局可能担心饲料企业利用免税政策逃避监管,或者担心没有第三方背书无法确认产品是否真的“合格”。但他们的要求在法律上站不住脚。
建议您准备以下材料,并与税务局进行正式沟通(必要时可申请行政复议,但先尝试沟通解决):
第一步:澄清“合格证明”的定义
向税务局说明,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是企业对自己产品的法定承诺。
展示贵司的《饲料生产许可证》(证明具备生产资质)。
展示贵司的实验室资质、质检人员上岗证(证明具备自检能力)。
出示近三年的《出厂检验记录台账》和《产品留样观察记录》(依据《条例》第十八条、十九条及《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这些档案在法律上等同于“合格证明”。
第二步:引用65号公告的“取消证明”精神
明确指出,国税总局2018年第65号公告附件目录第1项专门取消了“饲料产品合格证明”。
话术建议: “领导您好,税务总局2018年65号公告已经明确取消了‘饲料产品合格证明’作为免税备案资料。当时的政策解读也说了,这是为了减轻企业负担。如果我们现在每一年都要做第三方全项检测才能享受免税,这实际上变相恢复了被取消的证明事项,增加了企业的非税负担,这与国家‘放管服’的大方向是不符的。”
第三步:厘清“后续管理”的责任边界
针对税务局提到的“后续管理”,依据65号公告的后半句进行抗辩。
话术建议: “65号公告确实提到税务机关可以加强后续管理,但也明确了‘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这意味着,如果贵局对我司23-25年的产品质量有合理怀疑,应当由贵局按程序抽样并委托第三方检测。在企业拥有完备的内部质检档案、且从未出现过质量事故的情况下,直接要求企业提供第三方报告作为免税前置条件,缺乏法律依据。”

请整理好贵司23-25年的内部质检报告汇编、生产投料记录、产品销售台账以及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形成一套完整的备查资料提交给税务局。同时书面回复(或口头沟通)指出:贵司产品完全符合行业标准,且已履行法定的自检义务,根据65号公告,无需再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即可享受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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